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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与

已向有资格参会(见《公约》第23条)的以下类别实体发送邀请:

  • 成员国[《公约》第268款]
    • CL-21/40:代表罗马尼亚政府发出的邀请
    • CL-21/41: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
  • 巴勒斯坦[第99号决议(2018年,迪拜,修订版)]
  • 以顾问身份与会的观察员(第145号决议(2006年,安塔利亚)附件2):
    • 联合国[《公约》第269A款]
    • 区域性电信组织[《公约》第269B款]
    • 运营卫星系统的政府间组织[《公约》第269C款]
    • 联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国际原子能机构[《公约》第269D款]
    • DM-21/1021: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
  • 不以顾问身份与会的观察员(第145号决议(2006年,安塔利亚)附件3):
    • 《公约》第229款所述部门成员(经认可的运营机构、科学或工业组织和金融或发展机构)以及《公约》第231款所述部门成员(区域性及其它国际电信、标准化、金融或发展组织)
    • DM-21/1022:国际电联秘书长发出的邀请

有关组织事项的更多信息,请参见CL-22/29DM-22/1008号公函。